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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司长解鑫: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需要解决的四个矛盾

2022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时强调,要聚焦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短板弱项,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推动金融体系更好适应新时代科技创新需求。
近日,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司长解鑫撰文表示,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解鑫认为,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需要解决四个矛盾,一是长期需求与短期供给的矛盾;二是前端需求与后端供给的矛盾;三是小额分散需求与大额集中供给的矛盾;四是直接融资需求与间接融资供给的矛盾。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有四个着力点,一是大力支持培育早期基金;二是完善科技企业信贷担保体系;三是推动金融机构“科技专营”落实落细;四是积极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科技部与人民银行、证监会、金融机构等不断深化合作,共同推动科技金融融合,在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
深入认识科技与金融融合的规律
纵观历史上三次工业革命的演进过程,重大科技创新必须与相适应的金融支持体系相融合,才能引发产业革命。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英国依靠商业银行体系为蒸汽机等技术提供资本燃料和动力,成为19世纪头号强国;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期,美国依靠现代投资银行体系推动电气技术普及扩散,开始成为全球霸主;第三次工业革命时期,创业风险投资、硅谷银行、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各种金融衍生工具为美国信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全方位支持,助力美国继续引领世界经济。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我国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突显,金融资本是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重要载体,加强科技与金融融合是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科技创新链条的金融需求具有阶段化特征
在实验室研发阶段,主要以自有资金、财政资助、天使投资等为主;在试验开发阶段,主要依靠创业风险投资、政府投资基金、小额贷款等;在大规模产业化阶段,融资环境相对改善,信贷、股权投资、保险等金融资本涌入。因此,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需要凝聚各方合力,形成对科技创新各环节的差异化支持路径。
近年来,我国围绕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不断强化顶层设计,优化科技金融政策环境,科技信贷规模持续扩大,全面注册制改革落地实施,服务科技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工具不断丰富,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一是设立实施科技创新再贷款,依托高新技术企业数据库,向金融机构主动推送企业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对硬科技企业进行重点服务。二是探索推广“企业创新积分制”,打通科技、税务、市场监管等渠道数据,制定核心积分指标,探索企业创新能力量化评价。三是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推动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四是提升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能力,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支持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长期需求与短期供给的矛盾。科技创新活动具有长周期特征,以新药研发为例,从药物发现到临床研究再到上市应用,通常需10年以上,而国内主流金融产品期限多以短期为主,债权类一般不超过3年,股权类一般不超过5年。
二是前端需求与后端供给的矛盾。国内创投机构早期投资比例不高,投资前沿技术意愿较低,更多投向创新链后端产业化项目,近两年投资种子期项目金额占比均不足14%。部分政府引导基金受保值增值考核、返投比例等限制,对前沿新兴领域支持有限,引导作用未能充分发挥。针对重大科技装备与产品研发等关键环节,多元化、多层次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还不够健全。
三是小额分散需求与大额集中供给的矛盾。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企业量大面广,单个企业融资额度较小,风险较高。在传统信贷审核模式下,银行风险成本、流程成本与收益不匹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缺乏积极性。银行对科技企业创新评价能力有待提升,专业人才支撑不足。部分所设科技支行的产品、服务、考核并未独立,没有实现真正“专营”,部分科技支行的长期盈利模式尚未形成。
四是直接融资需求与间接融资供给的矛盾。股权投资等直接融资适用于支持前沿探索性技术创新,信贷等间接融资适用于支撑渐进式技术扩散。随着我国向世界科技前沿和产业链高端不断攀升,科技创新对于股权融资需求持续增长,但目前我国金融供给结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此外,科技企业发债门槛高,债券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作用有限。
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着力点
针对上述问题,应立足新时期科技创新需求,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键是找准具体抓手和切口,持续深化科技金融政策改革,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
一是大力支持培育早期基金。鼓励社保、保险资金与政府引导基金参与早期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对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倾斜。优化政府引导基金考核标准,限制对规模以上成熟期企业的投资比例,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科技”。
二是完善科技企业信贷担保体系。加强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基金、担保机构等各方合作,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持续优化担保、风险补偿流程。适当放宽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考核要求,推动担保机构专业化转型,鼓励地方设立专门的科技创新融资担保公司。通过财政拨款、企业捐赠等方式,完善担保资金多元化补充渠道,增强科技融资担保资金运行的持续性。
三是推动金融机构“科技专营”落实落细。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单独的科技企业信用评价模型,强化与外部专家、评估机构合作,持续更新迭代新的信贷审核模型。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可由总行向专营机构派驻专职审查审批人员,在信贷审批、产品创新方面授予更高权限,开展单独考核。细化科技信贷业务尽职免责认定标准,探索建立责任追究“负面清单”,将一线业务人员尽职免责落到实处。
四是积极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持续深化注册制改革,稳健发展科创板、北交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完善信息披露、科创属性评价等制度。进一步支持和完善股权转受让基金(S基金)市场创新发展,提升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的比例,拓宽投资退出渠道。完善科技企业债券发行政策,优化发行准入门槛和发行注册流程,扩大科技企业债券规模,精准支持科技企业融资。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论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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